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產業(yè)健康、穩(wěn)定、可持續(xù)發(fā)展,維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和保護創(chuàng)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jiān)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時,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聯動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接受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jiān)督管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相關標準,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間的爭議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用戶至上、及時協調、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 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行為規(guī)范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商業(yè)道德和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公平有序競爭。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商品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因非人為因素與已有的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欺騙、誘導用戶做出選擇;
(三)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運行,或者修改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或者攔截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四)通過任何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卸載或關閉其他合法產品或服務;
(五)其他有悖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產品或服務的安全、隱私保護、質量等存在異議的,應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測,不得自行組織測評并發(fā)布測評結果。
第三方權威機構應依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進行檢測;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應組織相關方共同制定具體檢測標準和方法,并及時公布檢測標準和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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