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是民生之本,不僅是每一位勞動者生存的經濟基礎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會、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基本條件。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正式實施,為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這部法律的施行給百姓生活帶來怎樣的影響? 廣大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應當如何運用這部法律來實現自己的權益?昨天,兩位嘉賓做客本報96466政法熱線,與市民朋友們進行交流并答疑解惑。
關鍵詞一:就業公平
湯先生:我原在常州一家企業任軟件工程師,上個月跳槽到蘇州一家外企,參加公司高級業務培訓后去體檢,結果被查出攜帶乙肝病原。公司即以培訓不合格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這樣做合理嗎?
岳建景:沒有道理。這樣做存在就業歧視嫌疑,違反公平就業原則。如果是因為培訓不合格,可以以試用期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合同,培訓后再進行體檢有違常理。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應該得到保障。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拒絕招錄或辭退相關員工。
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不得要求勞動者出示是否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的醫療機構檢查報告。《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遭遇就業歧視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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