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6年11月,我國已批準164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涉及風力發電、小水電、工業節能、垃圾發電等。業內人士稱,中國CDM項目的飛速發展,不僅可促進污染物減排,還蘊涵著巨大商機。
CDM項目,通俗地講就是按照《京都議定書》的相關內容,發達國家出錢買發展中國家的碳廢氣減排量。
據相關資料披露,4個月前通過我國有關部門及發改委批準的項目還只有68個,現在已達到了164個。
中國華能集團有關負責人分析說,《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間(2008年-2012年)的全球CDM項目的需求總量約25億噸二氧化碳減排量,而我國的供應潛力占了50%以上。按照每年2.5億噸二氧化碳減排量,每噸7-9歐元的價格計算,我國企業通過CDM項目每年至少可獲得20億歐元的收益。
今年10月26日,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兩全資子公司分別與西班牙ENDESA電力公司簽訂了《核證減排量購買協議》,涉及3個風電CDM項目,5個水電CDM項目,預期每年銷售經核證的減排量將不低于300萬噸,每年可實現的銷售收入約2.5億元人民幣。
"拿目前國內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風電來說,由于造價高、利用小時低、電價不到位等原因,目前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態,如果在風電項目上以CDM的運作模式進行項目開展,就可以額外地增加收入,提高資金回報率。"這位負責人說。
近年來,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導致全球氣候變暖,這一趨勢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1997年12月,國際社會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強制性規定,在2008年至2012年間,發達國家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
因發展階段和技術水平不同,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較高,而發展中國家的減排也具有全球意義。即在全球任何地方所進行的同樣數量減排,都將帶來相同的環境效益。為此,《京都議定書》提出了一個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展的溫室氣體減排合作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
通過CDM項目,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幫助發展中國家建設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應的項目,用比較低廉的成本抵消部分減排義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有利于自身可持續發展的資金和先進技術。
我國的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煤炭的大量低效使用,既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也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通過實施CDM項目,可以引進國外的資金和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和利用,達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
從目前發展中國家開展CDM項目的情況來看,我國的CDM項目數量雖排在印度、巴西、墨西哥之后,但減排量遠高于其他發展中國家且發展速度極快,幾乎每個月都以幾十個項目的數量在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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